一、设立公司所需条件
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;
2.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;
3.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;
4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申请办理程序
1.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》和《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》;
2.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;
3. 主要人员材料:
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;
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
4.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;申请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,
三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:
1.申请报告;
2.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;
3.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申领表;
4.主要人员材料:
1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及简历;
2)主要管理人员(不少于三名)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、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。
5.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;
6.办公场地证明;
7.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。
8.办公场地证明(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七条);
9.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(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》第七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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